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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法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泾源县信用联社与陈广喜、丁岳荣、杨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岳荣,陈广喜,杨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法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泾源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银,系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童英,该社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岳荣,男,回族,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陈广喜,男,回族,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杨贵荣,男,回族,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泾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5.5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2年12月3日裁定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担保人)陈广喜、杨贵荣主动履行借款本金10万元,再无履行能力。我院对被执行人(借款人)丁岳荣也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其也无财产履行。经查三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全部利息,并提出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泾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禹万金审判员  赵志国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