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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饶某甲与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甲,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饶某甲,男,汉族,住建瓯市。被告饶某乙,女,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甲与被告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饶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