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444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委托代理人:陈定恕,新疆奎屯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48年9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胡楷,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梦莹,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51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代理人:胡楷,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梦莹,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丙,男,汉族,1952年7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胡楷,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梦莹,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丁,男,汉族,1954年2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张某戊,男,汉族,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胡楷,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梦莹,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许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剩余2900元本院退予原告许某某。代理审判员 邢蓉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