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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160号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46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江,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号2-6-2。被告苏成,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号1-1-1。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聂 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