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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忠林、任福德,该村民小组代表。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负责人戴明生,该村委会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限期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丰人民陪审员  刘玉美人民陪审员  李卉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