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南通润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南通润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张强,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永宏,海安县滨海新区建设局项目科办事员。被告南通润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拼茶镇兴灶村20组。法定代表人何连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南通润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长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