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潘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三套诉被告泽仁邓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套,泽仁邓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潘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三套。委托代理人古平,四川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仁邓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尚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套诉被告泽仁邓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0元,原告张三套承担。审 判 长 王 卓代理审判员 郑晓莉人民陪审员 侯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豆尕机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