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户籍地广东省信丰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未考取相关驾驶证照的情况下,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7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赣B×××××粤龙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其朋友郭某棋,行驶至本区沙湾镇龙湾村对开路段,与路边的路基发生碰撞,造成其及郭某棋均倒地受伤需送医院治疗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无证驾驶情节,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