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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争世与伍永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争世,伍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38号申请人黄争世,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伍永珍,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黄争世和被申请人伍永珍共有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伍永珍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大溪沟支行621226310002175XXXX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二、冻结担保人杜泽会为申请人黄争世提供担保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