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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任某。被告:王某,居民。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