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任某。被告:王某,居民。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