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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邱国胜与彭洪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胜,彭洪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邱国胜。被告彭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胜诉被告彭洪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国胜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国胜担负。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