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邱国胜与彭洪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胜,彭洪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邱国胜。被告彭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胜诉被告彭洪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国胜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国胜担负。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