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凯与李金亮、李精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李金亮,李精通,李永军,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66-1号原告孙凯。被告李金亮。被告李精通。被告李永军。被告段锋。原告孙凯诉被告李金亮、李精通、李永军、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查封担保人孙凯、石周灵共同所有的位于鱼台县金水湾东区7号楼3单元1102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