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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戚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江苏省电信公司镇江分公司南门支局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戚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九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九华山路122号路灯杆附近时,碰撞路边台阶而摔倒在地,致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戚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4.5mg/100ml。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戚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戚某定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戚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赵某、吴某、张某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基本信息、案发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