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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2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存款18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程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