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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镇江市大港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大港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35号原告镇江市大港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北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松林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闫二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大港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大港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7元,由原告镇江市大港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颖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