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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汪东东诉赵新华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38号起诉人汪东东,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先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汪东东的起诉状,起诉人汪东东诉称被起诉人赵新华于2015年2月9日以经营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从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8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10%,被起诉人赵新华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出借人汪东东将借款汇入郭闯的账户等内容。双方于2015年2月9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起诉人赵新华用房屋(房产证号:当阳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当阳国用(2010)第090204063-4号)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0日在当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当阳市房他证玉阳字第20027**号)。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汪东东于2015年2月9日通过网上银行向郭闯银行账户转账150万元。现因借款已到期,被起诉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起诉人汪东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起诉人赵新华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8月8日),并从2015年8月8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2、对被起诉人赵新华的抵押房产及所占有的土地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律师费用5.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不违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诉讼禁止性规定。被起诉人赵新华对外借款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在接待当事人汪东东及其代理律师时已告知汪东东对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其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汪东东明知被起诉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羁押,仍坚持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汪东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雍少波审判员罗联俊代理审判员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时青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