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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志红、李永余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王志红,李永余,宁夏恒康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06-1号原告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代可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慧丽,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红(李金榜之妻),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余(李金榜之子),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恒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永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红、李永余、宁夏恒康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李金榜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为4808438元)。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李金榜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