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耀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钱某甲、韩斌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兴,钱鹏,韩斌,王某丙,周某,钱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