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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才与缪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陈金才,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缪小平,男,45岁,汉族,无业,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才诉被告缪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才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金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