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翟荣兴与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史会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荣兴,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史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82-4号申请执行人翟荣兴。被执行人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乃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会春。被执行人崔景敏.本院在执行翟荣兴与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史会春、崔景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