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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889号原告:江某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悦豪酒店客房部主管。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小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