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监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程如敬与程玉恒、王秀兰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如敬,程玉恒,王秀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监字第0003号原审原告:程如敬,农民。原审被告:程玉恒,个体户。原审被告:王秀兰。原审原告程如敬诉原审被告程玉恒、王秀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丰民一初字第0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刘承训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