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14号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谭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林山,德庆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232。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8.59元,由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伙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