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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14号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谭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林山,德庆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232。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8.59元,由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伙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