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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89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为峰,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