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89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为峰,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