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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槐林物业服务部诉被告宋宝钜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槐林物业服务部,宋宝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涿州市槐林物业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孟庆武,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宝钜,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梅,住涿州市,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槐林物业服务部诉被告宋宝钜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