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罗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市,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市。现住址福建省罗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闽AB70**号小车,由罗源县松山镇岐头大桥驾驶至松山镇世纪精品酒店,因痛风发作遂将车辆停靠在路边,自己昏迷躺在路边。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马某涉嫌酒后驾车,依法抽取马某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9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