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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周家峰、王海枝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周家峰,王海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83号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负责人武志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刚,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司机。被申请人周家峰,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海枝,女,40岁,汉族。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家峰、王海枝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家峰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海枝名下的晋X**号拖拉机。担保人宋刚以其银行存款XXX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海枝名下的晋X**号拖拉机。二、冻结担保人宋刚银行存款XXX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