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德华与牛西德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华,牛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429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华,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牛西德,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牛西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西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牛西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牛西德的银行存款1138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