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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加了诉讼。被告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7年6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31日婚生子出生,取名林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由于原告的工作性质经常要出差,原、被告聚少离多,慢慢的两人感情是越来越淡,沟通也越来越少。2014年4月份,原、被告正式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7月31日生一子取名林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发生矛盾。2015年7月15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尚可,且共同生育一子,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缺席故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曹可义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