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贤省与被告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省,张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陈贤省。被告张小荣。原告陈贤省与被告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张小荣父亲协商调解。经审查,原告陈贤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贤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贤省负担。审 判 员 杨 奎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