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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贤省与被告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省,张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陈贤省。被告张小荣。原告陈贤省与被告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张小荣父亲协商调解。经审查,原告陈贤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贤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贤省负担。审 判 员  杨 奎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