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饶某某。被告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饶某某承担。审判员王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