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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异彪、韦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099-1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被告莫异彪,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保卫村小慕坡98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810044834。被告韦莉,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保卫村小慕坡98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702123623。被告莫异胜,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保卫村新杨坡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80608485X。被告莫腾军,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保卫村小慕坡11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31025481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异彪、韦莉、莫异胜、莫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月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莫异彪、韦莉、莫异胜、莫腾军名下价值人民币124404.77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莫异彪、韦莉、莫异胜、莫腾军名下价值人民币124404.7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