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抱雪与上海赛克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抱雪,上海赛克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缆研究所,周建忠,吴建明,徐英毅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44号原告陈抱雪,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赛克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江斌,总经理。第三人上海电缆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魏东,职务不详。第三人周建忠,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吴建明,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徐英毅,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抱雪与被告上海赛克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缆研究所、第三人周建忠、第三人吴建明、第三人徐英毅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抱雪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锐代理审判员 何为铭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宇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