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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宇,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姜伟,女,1969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铁岭县公证处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1)铁证经字第1704号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