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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滕永锡与奚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滕永锡。委托代理人廖俊东,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永锡与被告奚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永锡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奚文伟已向其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永锡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永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滕永锡负担。审判员彭情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廖羽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