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滕永锡与奚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滕永锡。委托代理人廖俊东,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永锡与被告奚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永锡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奚文伟已向其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永锡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永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滕永锡负担。审判员彭情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廖羽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