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庄学良与泉州福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学良,泉州福泉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庄学良,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福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庄绍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君,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学良与被告泉州福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学良以其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学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庄学良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伟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