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执字第0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道海申请执行董玉柱、常亚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海,董玉柱,常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322-1号申请执行人张道海,男。被执行人董玉柱,男。被执行人常亚玲,女。张道海申请执行董玉柱、常亚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玉柱、常亚玲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董玉柱、常亚玲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常亚玲银行存款11914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