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张卫国、马秋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张卫国,马秋荣,张爱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张卫国被告:马秋荣被告:张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张卫国、马秋荣、张爱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卫国、马秋荣、张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