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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张卫国、马秋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张卫国,马秋荣,张爱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张卫国被告:马秋荣被告:张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张卫国、马秋荣、张爱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卫国、马秋荣、张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