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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志江与张高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志江,张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823号申请执行人:汪志江。被执行人:张高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志江与被执行人张高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归还担保款150000元,已支付65000元,余款85000元,于2015年8月21日支付5000元,8月底支付20000元,从2015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最后一期20000元在2015年农历年底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8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