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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与汪红军、吴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汪红军,吴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孙小春,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汪红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吴春燕,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与汪红军、吴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因汪红军、吴春燕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汪红军、吴春燕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红军、吴春燕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