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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欢路以北北于堡村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候泽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翠屏山澜商务中心A座104室。法定代表人高殿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77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7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