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诉被告贾玉成、贾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贾玉成,贾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11号原告赵军,男。委托代理人杨绪田,丹东市合作区浪头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玉成,男。被告贾连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贾玉成、贾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赵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