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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文与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82号原告蒋文,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营盘路430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5228-9。法定代表人陈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诉被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撤回对被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文负担。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