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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建业与徐延良、张新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业,徐延良,张新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原告王建业。委托代理人原习瑞,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良。被告张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业诉被告徐延良、张新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建业负担。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