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建业与徐延良、张新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业,徐延良,张新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原告王建业。委托代理人原习瑞,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良。被告张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业诉被告徐延良、张新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建业负担。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