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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温江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代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鹏、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王某某,现年10个月。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习惯、家庭观念、工作态度不同而产生矛盾,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结婚1年多多次吵架。时至今日,原、被告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生子王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未关心照顾过孩子。为了早日结束没有感情、早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50%;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杨某所诉不是事实。婚后被告的工资全部交与原告。为了防止原告乱花钱,同时也想存**元给孩子购买保险,才没有交钱给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18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年19日原、被告在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无法和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亦无证据表明原、被告有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