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桂贤与顾文有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贤,顾文有,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刘桂贤,女,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顾文有,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被告杨华,女,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原告刘桂贤诉被告顾文有、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贤、被告顾文有、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9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标明每月利息1.5分。二被告借款用于盖房子。用款后,当原告向其索要时二被告说暂时没钱,再次索要二被告称不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80000.00元,利息按月利1.5%计算,自2015年2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二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存在,利息不同意给付,同意给付本金每年偿还5000.00元。根据原告诉求及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何时偿还欠款庭审中,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年2月9日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和利息约定。经质证,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顾文有、杨华于2015年2月9日在原告刘桂贤处借款8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1.5分,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文有、杨华立即给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剩余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1.5分计算从2015年2月9日至结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文有、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桂贤欠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9日起至结清全部本金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1.5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