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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董长江与白德(得)宝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德(得)宝,董长江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德(得)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长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进海,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德宝因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5)涞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德宝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德宝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德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白德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李国庆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