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任成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成,赵晓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成,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北京睿特印刷厂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晓丽,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达利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任成因与被申请人赵晓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声明是在被申请人一再胁迫下,并且一再保证我签了这份声明我还可以住在这里,并且帮我还房子的债。(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主张买卖,而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有争议。(三)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审法院应该准许我撤销赠与合同,并且在合同被撤销后,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房屋。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任成于2006年7月31日签署的《声明》、首付款支付情况、按揭贷款偿还情况以及赵晓丽在诉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的情况,不能认定赵晓丽的占有诉争房屋属于无权占有行为。两审法院对任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任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任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