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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河北某中心与马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会儿童少年活动中心河北某中心,马建国马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河北省会儿童少年活动中心河北某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75号。法定代表人崔彦斌崔某,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俭、陈樟永,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国马某,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会儿童少年活动中心河北某中心与被告马建国马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会儿童少年活动中心河北某中心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会儿童少年活动中心河北某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会儿童少年活动��心河北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2.5元。审 判 长  许 瑜审 判 员  王二才人民陪审员  梅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