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男某与宋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郭男某,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被告宋女某,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男某与被告宋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男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女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男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许洛 关注公众号“”